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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严禁!

05-24 21:43 阅读 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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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医保局关于严禁使用死亡人员信息享受医保待遇的通告


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相关政策要求,现就严禁使用已死亡人员信息享受医保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格履行责任义务

1.参保单位责任: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合阳县医保经办中心申报,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

2.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时,应严格核验就医(购药)人员身份,发现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的,须立即拒绝医保结算,并留存证据向医保部门报告。

3.参保人员家属义务: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主动向参保单位或医保经办中心申报,配合注销医保关系,不得冒用、出借、变卖已故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参保人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由继承人一次性支取(见温馨提示)。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违法处理

使用已死亡人员信息享受医保待遇的行为,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1.追回违规资金:全额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并纳入信用记录。

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机构责任:定点医药机构未履行核验义务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直至解除;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强化社会监督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如您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

0913-5528119

0913-5526656

【温馨提示】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支取,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由继承人前往死亡人参保单位或合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职工股(电话0913-5516122)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指定银行账户。提供材料如下:1.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2.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复印件;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携带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或者合阳县便民服务中心(电话0913-5886213)办理注销。

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对顶风违法违规行为,医保局将联合公安、纪检等部门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特此函告。

合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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